一、機動車的所有權人
(一)機動車登記不是所有權登記。關于機動車登記的性質,司法實踐中一直有爭議。 人民法院一直持機動車登記不是所有權登記的觀點。因此,機動車登記的所有權人并非一定是實際所有人,必須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機動車的真正所有人。
(二)本案的掛靠機動車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應歸被掛靠人所有。
二、掛靠人依掛靠合同取得該車的占有、使用、經營和收益權。
掛靠人以出資購買車輛,從被掛靠人處取得營運權,通過以后的經營取得利潤,被掛靠人則收取管理費,其實質上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的互換。
掛靠人依約定取得的占有、使用、經營和收益權受到他人侵害,“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向法院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