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國車輛運輸管理體制的原因,目前存在大量的商用汽車掛靠于汽車運輸公司的現象。在法律實踐中,這種掛靠車輛的損害賠償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存在的一個嚴重問題是:掛靠機動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是個體運輸戶,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是車輛的名義所有人汽車運輸公司。因為被掛靠單位只是收取少量的管理費用,它們對機動車輛沒有運營利益。所以,保險事故一旦發生,法院往往只判決被掛靠單位在收取管理范圍內的承擔責任,而保險公司又是以法院的判決為依據,僅在對被保險人汽車運輸公司承擔的少量責任予以賠付。而掛靠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得不到保險保障。這一問題非常普遍,由此引發的糾紛難以解決,這不僅不利于對受害方的賠償,而且嚴重損害了保險業的形象。
2003年6月23日,原告周某等6人乘一輛昌河汽車到外地進貨,途中與張某駕駛東風廂式貨車相撞,周某受傷,其它5人死亡。經法院審理查明,昌河車駕駛員與張某負同等責任。因昌河車與駕駛員車毀人亡,原告放棄對昌河駕駛員的賠償請求,法院不予干涉。另查明,張某駕駛的東風廂式貨車的實際所有人為張某,為應付運輸管理需要,掛靠于某汽車運輸公司(下稱運輸公司),所以,該的名義車主為運輸公司。事故發生后,周某等6人以運輸公司和車輛實際所有人張某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二被告賠償各項損失15萬多元。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運輸公司在收取的管理費(12000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其它部分由被告張某承擔。
張某于2002年9月10日將其所駕駛的東風廂式貨車向某保險公司(下稱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期限1年,保險限額為20萬元。其中保險人為保險公司,被保險人為運輸公司。在保險單正本中特別約定“該車是掛靠車輛,受益人為張某”事故發生后,張某即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預先支付20000元。法院判決后,張某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對張某請求賠償金的要求予以拒絕。理由是第三者責任險約定:“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倍鴱埬巢皇潜槐kU人。保險公司根據法院判決,賠償被告運輸公司12000元。
在筆者所接觸的類似案例中,還有很多甚至連特約受益人都沒有,保險公司對車輛的實際所有人予以拒賠,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時的賠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失去了其應有的補償功能。
筆者認為保險公司的拒賠是沒有理由的。
,根據保險理論與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應當是索賠權人。
根據保險理論,保險是指對被保險人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經濟損失給予的補償,或對個人因喪失工作能力給予的物質保證的一種。所以保險首先是一種經濟補償制度。特別是財產保險中,保險必須以經濟補償為目的。 不能允許當事人利用財產保險獲得額外利益,否則, 背離了保險所獨具的社會經濟功能,導致道德風險,進而引發更大的災難。所以,在財產保險中不可能出現受益人的概念。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從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受益人只能是人身保險中的概念。在保險法的全部條文中,受益人的概念也僅僅是出現在人身保險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屬于財產保險的范疇,不可能允許投保人利用財產保險獲得除補償性質的賠償以外的受益。事實上,財產保險中能不能受益?
可能會有人認為,要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投保人確實在保險事故發生后,通過保險公司的賠償,減輕了自己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這本身 是受益。如果是這樣,這里的受益人 必然是保險賠償中的索賠權人。否則他根本無從受益。本案中,既然出現了受益人,不外乎兩種解釋,其一,受益人是有權獲得補償性質的賠償的索賠權人,其二,保險人故意混淆受益人的概念,以逃避自己應負的賠償責任。所以,保險公司對張某的拒賠行為是沒有道理的。
第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受益人應當解釋為索賠權人。
上述分析實際上是對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的解釋問題,根據合同法第125條 款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北景钢,關于特約條款的本身 是不恰當的,其本身的意思應當按照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目的解釋是合同解釋中 重要的解釋方法之一,合同法第125條第二款規定,在合同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時,特別強調了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的目的是什么?無疑是在機動車輛給第三者造成損害時,給受害人以及時有效的賠償。在訂立合同時,如果張某、運輸公司知道該車輛不管給第三者造成多大的損失,保險公司僅僅賠償運輸公司12000元,而其余的不賠,那么,投保還有什么意義?保險達不到保險的目的,他們還會投保嗎?
個體運輸專業戶,為了管理上的方便,一般都掛靠到運輸公司。由運輸公司代為聯系業務,出具運輸手續,代繳各種規費,其中代為辦理保險事宜也是被掛靠的運輸公司的一項重要業務。實踐中,各種規費,保險費都是由機動車的實際所有人支付,由被掛靠的運輸公司代為繳納。這是該行業的一種慣例。本案的特約條款約定“該車是掛靠車輛,受益人為張某!睆闹锌梢钥闯,保險公? 耆靼墜銥砍盜鏡暮。当然,覡NΦ敝榔渲械慕灰紫骯。哉嗺白交易象a擼凸銥砍盜鏡暮宓那榭魷攏鞒穌庋奶乇鷦級,染忬以受益不蕽摶保险人为由予臆S芘,蟿蛟捴I巡渙似壅┑南右傘?nbsp;
第三,根據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保險公司不應當拒絕賠償。
保險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非常強的業務,其中大量術語、概念是一般人無法通過字面意思可以理解的。許多條款晦澀難懂。同時,對被保險人、保險標的存在的情況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的現象。所以, 誠信原則是保險法 基本的原則。保險法第四條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愿和誠實作用原則!焙偷谑鶙l 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并可以 保險標的或者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根據這些規定,本案中,保險公司應當向運輸公司、張某說明特約條款中受益人的涵義,說明受益人在本保險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如上所述,如果保險公司如實向張某、保險公司說明受益人的索賠請求將不可能等到滿足,運輸公司何必投保?張某又何必將自己作為受益人?這表明,保險公司根本未盡到保險法第十六規定的說明義務。作為保險公司明知受益人將得不到賠償,又不向張某和運輸公司說明,這不是欺詐又是什么?
第四,根據民法中公平原則保險公司應當賠償。
公平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以社會主義的公平、正義觀念指導自己的民事活動,平衡當事人的利益,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民法》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組編1999年7月第1版,第11頁)它要求在民事行為中,民事主體公平地享有權利、分擔義務;在民事責任要合理分擔,公平合理地處理民事糾紛,公平地確定當事人之間的責任。本案中,保險公司通過保險聚集了巨額保險基金,本應承擔其所應當承擔的保險責任,卻拒絕賠償。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該保險事故的受害人,六個受害人中五死一傷,死者的家屬需要撫恤,傷者需要救治。按照法院的判決,運輸公司僅承擔12000元的責任,而張某卻對巨額債務無力賠償,使得糾紛久久得不到解決。這顯然與公平原則相悖。
綜上所述,對已投保了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掛靠機動車輛,保險公司應當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從實現保險合同的目的出發,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和社會穩定職能,對被保險人及車輛的實際所有人予以賠償。因為類似的問題較多,由此而產生的糾紛比較普遍。如果保險人固執堅持對被保險人的約定,那么類似的問題就得不到很好地解決,糾紛就不可能得到及時有效地處理。使得受害人得不到救濟,機動車的實際所有人無法正常經營,影響了社會穩定。更重要的是使更多的人對我國的保險公司缺乏信心,最終影響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解決問題的關鍵首先在于保險公司。一方面,保險公司要誠實信用原則,以最大誠信面對客戶,樹立起中國保險業的良好形象,培養我國民眾對民族保險業的信心。另一方面,保險公司要嚴格管理、規范經營,提高業務人員的保險素養,正確使用保險術語。其次,人民法院在處理類似糾紛的時候,不要死扣保險條款的詞句,應當根據保險合同訂立的目的,掛靠車輛保險的交易習慣,準確在對保險合同進行解釋。然后根據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保險人、被保險人和掛靠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各自的責任。最后,掛靠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被掛靠單位要提高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認真學習保險法、仔細研究保險條款,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